【青岛房产】重磅利好!青岛市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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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0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信用档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工作的通知》。

住建局将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工作,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管理、严格落实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加强住房租赁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持续开展住房租赁政策宣传等。

并且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信用档案,细化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信用档案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住房租赁企业:

为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规范从业企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2021〕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信用档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信用档案,细化信用信息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企业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营造稳定、透明、安全的良好市场环境,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信用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使信用档案成为政府监管、市场评价、消费选择的重要依据,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租赁企业。

三、主要内容

企业信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行业分类、从业人员、联系方式、企业简介等。

(二)政府监督信息。企业营业执照、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

(三)行政奖惩信息。政府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中,对企业形成的表彰、奖励、荣誉、通报、处罚决定等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已发公开的判决和裁定。

(四)行业评价信息。企业遵守本行业规范公约情况,行业协会对企业评价、表彰、奖励、处罚等信息。

(五)社会评价信息。媒体曝光、信访投诉等信息。

四、记录程序

(一)事前信用承诺。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事前信用承诺制度,租赁企业提供开业报告、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时,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服务保障、承担责任与义务等做出信用承诺,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

(二)行为信息溯源。推行存量房交易、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依托信息平台的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租金收缴、评价投诉等全流程线上留痕监管体系,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实时记录,提高信用档案的时效性、准确性。

(三)档案动态管理。信用信息采集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及时将获得的表彰、奖励、荣誉报住房城乡和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各部门收集相关记录,补充、更新企业信用信息,确保信用档案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四)系统信息共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见证、核实、录入及整理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其档案信息中的“企业基本信息”和“政府监督信息”内容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管理模块进行对接共享。

五、信息披露

(一)披露。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用档案信息,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无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授权即可公开披露。

(二)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平台网站、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未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

(三)期限。企业基本信息、政府监督信息长期公开;行政奖惩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自信息录入并公开之日起计算。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删除,转入信用档案后台长期保存,不得对外公示或提供查询,不再作为各类信用评价的依据。

(四)撤销。表扬奖励、行政处罚及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归集、录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予以公布。

(五)修复。在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内,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做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经修复完成的,行政处罚信息等披露期限可缩短至不少于1年。

六、工作要求

(一)密切协同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制定完善记录标准;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录入、管理等相关工作。其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信用档案管理要求,并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录入、管理等相关工作。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强化房地产中介、住房租赁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等相关工作,组织协会成员签订诚信自律承诺。

(二)确保信息真实。诚实守信是建立信用档案的灵魂,信用档案记载和反映的内容严禁弄虚作假。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必须增强对信用档案建设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建立信用档案有关政策知识学习,主动配合工作,提供客观、真实的数据信息,积极建立信用档案,支持我市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体系机制建设。“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要从信息采集渠道的源头设定严格把关机制和纠错反馈机制,凸显信用信息的公信力。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崇尚诚信的企业、机构及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登记,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其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等形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注重挖掘失信主体接受信用监管、修复自身信用状况的典型案例以及经验做法,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市房地产业协会要积极宣传和普及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知识,加强从业主体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促进从业企业守法经营。通过各方配合,逐步形成企业关注信用记录、部门加强信用监管、全社会共同关心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形成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生态。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住房租赁企业: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和《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青建办字〔2020〕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工作,确保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经营前,要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租赁服务系统”,网址:http://zfzl.qingdao.gov.cn/)向所在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开业报告。

已提交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开业信息不全或者有变更的,要在2022年9月30日前补充或修改完毕。自10月8日起,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一核查,未补充完全或修改的,将暂停企业房源信息发布及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业务;核查通过的租赁企业,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负责人、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

二、严格落实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委托代管等相关协议、完成转租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均应在合同订立后30日内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提前终止租赁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加强日常检查、巡查。未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住房租赁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租赁服务系统管理,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服务系统、门店和商业网站等平台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房源信息不一致的,要采取约谈警示、暂停发布房源等措施进行查处。

四、持续开展住房租赁政策宣传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政策宣传,制定和发布租房指南,提醒广大市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租房前要查验房源信息,警惕“低租金、空承诺”,及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减少租赁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要持续曝光投诉量较大、处理效果差的租赁企业,加强住房租赁风险提示,必要时提请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形成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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